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、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。试用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工种、岗位发生较大变化的劳动者,其目的在于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的全面情况,考察其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是否符合录用条件;劳动者了解和考察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自己的要求,同时也可以熟悉和提高业务能力。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时间长短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。
根据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在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》中还有更详细的规定:“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;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。”若试用期为六个月的,合同期限必须超过三年。
在试用期内,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;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。